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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718号

杨秀兵与袁皖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秀兵,袁皖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杨秀兵,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袁皖莲,汉族,1960年2月21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杨秀兵申请执行袁皖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第003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袁皖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皖莲立即给付申请人杨秀兵欠羊肉款159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被执行人袁皖莲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皖莲的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之水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可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