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执1093号

申请执行人周建广与被执行人栗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建广,栗永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广,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居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栗永辉,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周建广与被执行人栗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栗永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建广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栗永辉给付150000元,诉讼费1684.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栗永辉的其妻子李秀兰在中国银行巴林左旗支行工资至13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