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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594号

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594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某,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