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168号
原告:赵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曹,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花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周庆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