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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3168号

赵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168号

原告:赵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曹,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花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周庆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