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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特68号

申请人刘顺习与申请人管清森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特68号

申请人:刘顺习。

申请人:管清森。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管清森、刘顺习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车邦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管清森与申请人刘顺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10日经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管清森赔偿申请人刘顺习误工费8000元(人民币捌仟元整),于2016年5月10前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邦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