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特68号
申请人:刘顺习。
申请人:管清森。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管清森、刘顺习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车邦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管清森与申请人刘顺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10日经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管清森赔偿申请人刘顺习误工费8000元(人民币捌仟元整),于2016年5月10前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邦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