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民初1933号

原告陈x诉被告吴xx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陈xx,吴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933号原告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李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吴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雁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63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朱保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