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1017号原告栾某某,女,200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理人丁某某,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栾某,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某与被告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栾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春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