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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1017号

栾禹萱与栾飞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栾某某,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1017号原告栾某某,女,200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理人丁某某,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栾某,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某与被告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栾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春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