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8234号原告朱莉祥,女,汉族,1981年6月2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屈晓燕,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盾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1号。法定代表人白小易,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莉祥诉被告重庆盾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莉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莉祥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项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