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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650号

卓明与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卓明,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卓明,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车城大道3段139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被执行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37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37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卓明申请执行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雁江民初字第3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据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亚军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