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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民初248号

宋月普与卞林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月普,卞林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248号

原告:宋月普。

委托代理人:张冲,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静坤,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林章。

委托代理人:王忠义,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月普与被告卞林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宋月普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月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月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1元减半收取2895.5元,由原告宋月普负担。

审判员  汪西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靳开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