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11770号原告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坪白鹤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7608-6。法定代表人夏明宪,董事长。被告熊文昌,男,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心公司)与被告熊文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6日作出渝南岸劳人仲案字(2016)第268号仲裁裁决,熊文昌与美心公司均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熊文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6)渝0108民初字第11770号立案受理;美心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依法应并入前案一并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代君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