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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408号

张银义与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银义,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张银义。被执行人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玉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银义与被执行人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4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代理

审判员  宛敏强

代理

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卢孟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