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民初1911号

赵晓鑫与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晓鑫,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911号原告赵晓鑫,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负责人聂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鑫诉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鑫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晓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晓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晓鑫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凯

人民陪审员  马洪涛

人民陪审员  史忠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