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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2266号

殷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殷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2266号

原告:殷某。

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

审 判 员  周 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刘占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