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81民初1090号

柴虹与孟国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柴虹,孟国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090号原告柴虹,女,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国梁,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虹诉被告孟国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虹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存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一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