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507号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06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显刚,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耀郧,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潘建敏,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系胡耀郧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耀郧、潘建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耀郧、潘建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耀郧、潘建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十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俊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