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1351号
申请执行人:周明强,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李成纪,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强与被执行人李成纪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成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成纪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李成纪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李成纪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宋桂宝
审判员 万 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邵修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