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何某甲,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何某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何某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何某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的何某某申请何某甲、胡某某、王某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丙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某甲、胡某某、王某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协助过户,执行费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58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