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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102刑初3号

关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7102刑初3号公诉机关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关某某,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6年1月5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锦铁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玉,

书记员王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6日18时许,在沈阳北至阜新的k7358次列车上,被告人关某某购买矿泉水时与列车售货员吴某某发生纠纷并厮打。乘警侯某某赶到现场对事件调查时,被告人关某某用右拳击打侯某某左眼部。经鉴定,被害人候某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侯某某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关某某判处非监禁刑。

被告人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18时许,在沈阳北至阜新的k7358次列车上,被告人关某某购买矿泉水时与列车售货员吴某某发生纠纷并厮打。乘警侯某某赶到现场对事件调查时,被告人关某某不配合调查,并用右拳击打侯某某左眼部,造成左眼钝锉伤。阜新站停车后被告人关某某被抓获。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候某某左眼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侯某某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候某某对被告人关某某表示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了被告人关某某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关某某进行调查评估,其评估结果是建议对被告人关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移交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明本案来源、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及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2、被害人候某某被打照片,证实其受伤部位及伤情。3、车票,证实被告人关某某持票乘车的情况。4、沈阳铁路局锦州公安处出具的证明及被害人候某某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被害人侯某某系锦州铁路公安处阜新乘警支队在职民警。5、阜新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侯某某的伤情情况。6、证人张某某、佟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三人均证实被告人关某某酒后击打侯某某致其左眼受伤的情况。7、被害人侯某某陈述,证实其在执行公务时被打伤的情况。8、被告人关某某供述,证明其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9、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侯某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10、委托赔偿申请书、刑事附带民事和解申请书、赔偿申请书、说明、证明、收条、申请书、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关某某对被害人侯某某的赔偿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候某某的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关某某具备法定、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关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实

审 判 员  梅 生

代理

审判员  郭熹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鄢 冰附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