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222号罪犯卜现福,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生,文盲,安徽省濉溪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濉刑初字第00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卜现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卜现福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卜现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卜现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卜现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且系累犯,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卜现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