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031号
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陈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兴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戴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