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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827号

张海滨与贺金芝、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滨,贺金芝,贺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滨,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袁丽霞,宁夏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贺金芝,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贺刚,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滨与被执行人贺金芝、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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