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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502-3号

刘道安与陈农、陈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道安,陈农,陈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502-3号

申请执行人:刘道安,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凤阳县××大队职员,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陈农,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陈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凤阳县××局职员,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道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农、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陈农、陈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道安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农、陈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