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699号原告何芸芸,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卢小槐,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被告蔡来英,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芸芸诉被告卢小槐、蔡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芸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何芸芸负担。
审 判 长 唐战胜
人民陪审员 康代祈
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