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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699号

原告何芸芸诉被告卢小槐、蔡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芸芸,卢小槐,蔡来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699号原告何芸芸,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卢小槐,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被告蔡来英,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芸芸诉被告卢小槐、蔡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芸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何芸芸负担。

审 判 长  唐战胜

人民陪审员  康代祈

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