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44号之一
原告:安平县德瑞克网栏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其,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安平县城西王庄村南。
委托代理人:赵紫玉,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能泉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洪峰。
被告:刘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德瑞克网栏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能泉工贸有限公司、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德瑞克网栏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德瑞克网栏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明的起诉。
审判员 韩颖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晓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