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037号原告贾建辉,男,汉族,1985年7月2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杨志磊,男,回族,1984年12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刘建鑫,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辉与被告杨志磊、刘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以暂时无法找到杨志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贾建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汤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