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5行初55号原告王建强。委托代理人贾红松,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美术馆路。法定代表人程双龙。
原告王建强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为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原告王建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建强承担。
审 判 长 张通通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 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