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037号
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1548号216C室。
法定代表人:李政弟,总经理。
原告:上海沐洋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海潮路139号2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严晓峰,总经理。
被告: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团城公路1358号2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廖渠勤,董事长。
被告: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观潮景区宣德路163号2031室。
法定代表人:尤小刚,董事长。
被告:杨高,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沐洋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杨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沐洋门窗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沐洋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沐洋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556元,减半收取13278元,由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沐洋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孝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