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1民初3037号

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沐洋门窗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沐洋门窗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杨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037号

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1548号216C室。

法定代表人:李政弟,总经理。

原告:上海沐洋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海潮路139号2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严晓峰,总经理。

被告: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团城公路1358号2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廖渠勤,董事长。

被告: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观潮景区宣德路163号2031室。

法定代表人:尤小刚,董事长。

被告:杨高,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沐洋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杨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沐洋门窗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沐洋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沐洋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556元,减半收取13278元,由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沐洋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孝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