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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终1084号

佟照海,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佟照海,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终10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佟照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战洪宝,黑龙江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啤路9号。法定代表人MichelDoukeris,该公司亚太地区总裁。委托代理人谢佩虹,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东,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佟照海因与被上诉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英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佟照海在一审诉称:佟照海自1985年2月起进入松江啤酒厂工作,虽然公司经过多次变更、合并,但佟照海一直在该单位工作,2009年4月30日佟照海与百威英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百威英博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百威英博公司支付自1985年至2007年12月的经济补偿金106513.20元,自2008年至2014年6月经济赔偿金38463.10元;2、由百威英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百威英博公司在一审辩称:佟照海主张1985年至2007年12月的经济补偿金给付事项已经超出其在仲裁阶段的申请范围,根据劳动案件先裁后审原则,该项请求已经超出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佟照海诉请的2008年至2014年6月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百威英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佟照海的劳动关系,并依该法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没有违法情形,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佟照海的诉请。原审判决认定:1982年,松江电机厂组建啤酒分厂,名称为松乐啤酒厂。1994年8月,松江电机厂与外商合资,将松乐啤酒厂分立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企业,更名为亚洲啤酒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中外合资。1998年10月,哈尔滨啤酒集团收购亚洲啤酒公司股权,更名为哈尔滨啤酒(松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啤酒公司),企业性质仍为中外合资。2003年,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及哈尔滨啤酒投资有限公司全额收购了松江电机厂持有的松江啤酒公司的股权,至此国有股份全部从松江啤酒公司撤出,松江啤酒公司成为外资合资企业。2010年1月15日,松江啤酒公司被吸收并入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原松江啤酒公司解散。哈尔滨啤酒公司分为两个厂区,即原松江啤酒公司厂区(以下简称松江厂)和原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厂区(以下简称老哈啤厂)。2011年6月,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百威英博啤酒集团(外资)收购,更名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佟照海于1985年2月进入松乐啤酒厂,直到2014年百威英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一直在该厂工作,职务为糖化操作工。佟照海自1998年-2005年与哈尔滨啤酒(松江)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9年与哈尔滨啤酒(松江)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3年松江电机厂实施政策性破产,松江啤酒公司中属于松江电机厂的国有股份被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及哈尔滨啤酒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松江啤酒厂继续经营。松江啤酒公司的职工工作未变动,但与松江电机厂职工同时按照破产企业相关政策发放了安置费,意为买断松江啤酒公司职工自入职起至2003年的工龄。2003年,松江电机厂的国有股份被收购时,佟照海收到安置费21890元。2013年,百威英博公司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建设新厂。2014年,将松江厂与老哈啤厂关闭搬入新厂。松江厂原有职工308人,需裁减人员171人。2014年2月28日,百威英博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2014年3月11日,百威英博公司听取工会代表意见,于2014年3月、4月先后制定并通过《松江工厂员工安置方案实施办法》(2014年3月11日)及《松江工厂员工安置方案实施办法》(修订版),并先后将两次实施办法分别报送哈尔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根据《松江工厂员工安置方案实施办法》(修订版)中的补偿方案,百威英博公司先后与大多数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佟照海等6人亦参加了职工大会,但不同意按补偿方案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4月,百威英博公司决定单方与佟照海等人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5月9日,百威英博公司向佟照海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被退回后于2014年5月21日、22日分别在《哈尔滨日报》和《生活报》刊登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2014年6月23日,百威英博公司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填写《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经济性裁员、企业迁址”。解除劳动合同后,百威英博公司向佟照海工资卡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一个月基本工资共计40944.37元。2014年8月5日,佟照海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

一、请求百威英博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与佟照海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77522元(2958.79元×2倍×30年);

二、请求依法认定佟照海的入职时间为1985年2月14日,工龄30年。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劳人仲字[2014]第493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佟照海的仲裁请求。1982年建立的松乐啤酒厂至现在的百威英博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具有承继关系。2014年6月23日,百威英博公司与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佟照海工资发放及养老保险缴纳均到2014年6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及各项补贴津贴总数平均为2601元,解除劳动合同后,百威英博公司支付佟照海经济补偿金34010.74元,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佟照海的诉请是否超过仲裁请求;

二、百威英博公司与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三、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年限、标准。关于佟照海主张1985年至2007年12月的经济补偿是否超过仲裁请求。佟照海在仲裁阶段申请1985年至2014年之间百威英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仲裁委员会驳回后,得知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不能计算赔偿金,故在诉讼请求中将1985年至2007年12月的2倍赔偿金变更为1.5倍经济补偿金,数额及补偿年限均未增加,没有超出仲裁申请的范围,不违反仲裁前置程序。如要求佟照海再次申请仲裁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亦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故百威英博公司关于佟照海请求1985年至2007年12月经济补偿金超过诉讼请求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百威英博公司与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因企业享有自主用工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裁减人员。百威英博公司因生产需要,将原有松江工厂和老哈啤厂分期关闭搬至新厂,其裁减人员属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百威英博公司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为:1、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百威英博公司本次裁员171人,在裁员前,分别召开了职工大会和工会代表,提前三十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工会意见后将安置办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且安置补偿办法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肯定,在佟照海等人不同意按安置补偿办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履行了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及给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故百威英博公司以企业迁址、经济性裁员为由与佟照海等人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佟照海关于百威英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故百威英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与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HYPERLINK”http://136.11.0.25:61601/law?fn=chl357s616.txt&term=38”l”38”t”_blank”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根据黑劳社发[2004]51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工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的工作年限,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本案中,百威英博公司在2003年企业改制,向佟照海等人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系原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原单位工作年限不应算作百威英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百威英博公司举示安置费发放表及工龄确认表证实佟照海领取安置费并认可本企业工龄自1998年10月8日起计算,佟照海主张不知道2003年发放的费用系安置补偿费但不能举示相反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佟照海关于自1985年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虽然国有企业改革的经济补偿金补偿到2003年,但百威英博公司自认本企业工龄自1998年10月8日起计算,系对自己权利的处理,予以确认。佟照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为1998年10月至2014年6月,共计15年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佟照海经济补偿金应计算为16个月。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故佟照海主张按照百威英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应按照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应发平均工资2316.43元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佟照海的经济补偿金应计算为2316.43×16=37062.88元。百威英博公司实际给付40944.37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佟照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佟照海负担;佟照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佟照海自1985年2月起进入松江啤酒厂工作,虽然公司经过多次变更、合并,但佟照海一直该单位工作。2009年4月30日,佟照海与百威英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百威英博公司现已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1、1998年,佟照海与百威英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妻子魏晓梅也在百威英博公司工作,现百威英博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同时将其与魏晓梅开除,是不合法、不合理的。2、哈尔滨啤酒厂、松花江啤酒厂均与佟照海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企业裁员时松花江啤酒厂与哈尔滨啤酒厂的职工安置方案截然不同,佟照海要求同工同酬,享受同等职工安置条件合法合理。3、百威英博公司提供的安置费发放表内容没有明确告知佟照海此为奖金,没有任何明示其为买断工龄款。4、企业召开员工大会协商裁员问题的程序瑕疵。百威英博公司并没有告知全体员工开会内容,直接在门口张贴签到表,也没有在会上公开协商裁员问题,而是直接宣读裁员信息,没有给企业员工发言和协商的机会。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请求判令百威英博公司赔偿佟照海经济补偿金161000元,由百威英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百威英博公司在二审庭审期间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自1985年2月佟照海进入松乐啤酒厂工作时开始,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虽然松乐啤酒厂经过多次分立、合并,后又被百威英博啤酒集团(外资)收购,更名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但因在此期间,佟照海一直在该厂工作,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佟照海与百威英博公司亦存在劳动关系,佟照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审查,松江电机厂于2003年实施政策性破产,该厂的国有股份被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及哈尔滨啤酒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松江啤酒厂继续经营。2014年,松江厂原有职工308人,需裁减171人。百威英博公司在企业进行重整、经营方式调整及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情况下,单方与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邮寄及在《哈尔滨日报》和《生活报》刊登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的方式向佟照海予以送达。且百威英博公司依据通过召开职工大会,并在听取职工意见及工会代表意见后制订的《松江工厂员工安置方案实施办法》(修订版)中的补偿方案,在与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后,向佟照海工资卡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一个月基本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的规定:百威英博公司单方解除其与佟照海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佟照海提出的百威英博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同时将其与魏晓梅开除,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裁员的程序有瑕疵,没有给企业员工发言和协商的机会,应和哈尔滨啤酒厂的职工同等安置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佟照海提出的百威英博公司提供的安置费发放表内容没有明确告知佟照海此为奖金,没有任何明示其为买断工龄款的主张。本案中,百威英博公司曾提出,在其与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向佟照海实际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予支付的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一个月基本工资,且佟照海已实际领取了上述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佟照海实际领取百威英博公司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一个月基本工资,是行使对其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的处分权,且佟照海行使该处分权即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百威英博公司提出的在其与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后,已向佟照海工资卡中支付的40944.37元,系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一个月基本工资的主张成立,故对佟照海提出的上述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佟照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焦崇升

审 判 员  刘松江

代理

审判员  王桂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史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