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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385号

付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付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385号原告付某某,1971年4月23日生,现住白城市。被告蔡某某,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慧玲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莉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