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385号原告付某某,1971年4月23日生,现住白城市。被告蔡某某,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慧玲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莉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