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304号原告王勋斗,男,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正,男,汉族,48岁,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勋斗与被告孙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勋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薛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