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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7304号

王勋斗与孙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勋斗,孙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304号原告王勋斗,男,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正,男,汉族,48岁,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勋斗与被告孙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勋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薛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