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24民初1342号之二

冯启青与陈东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启青,陈东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342号之二

原告:冯启青。

委托代理人:石程锦,新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陈东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启青诉被告陈东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启青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启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95元,由冯启青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秦 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蔡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