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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819号

朱永军与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唐建伟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永军,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唐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819号原告朱永军。被告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唐建伟。上列原、被告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唐建伟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清单)。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云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海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