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819号原告朱永军。被告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唐建伟。上列原、被告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唐建伟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清单)。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云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海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