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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0830执141号

济宁市乾昌物质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宁市乾昌物质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141号

被执行人:济宁市乾昌物质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乾昌物质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3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乾昌物质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国

审判员  隋泉章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宣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