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141号
被执行人:济宁市乾昌物质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乾昌物质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3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乾昌物质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国
审判员 隋泉章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宣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