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民初32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田春雨,女,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孟宪利,男,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宽民初字第02478号民事判决。
原告刘某不服判决,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承民终字第2577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1月7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春雨,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宪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0年2月份,我的爷爷刘福全是家庭联产承包户主,家里共分得承包地4口人的,每人按产量分地438斤,共分得2152斤产量地。之后,我奶奶的那份438斤产量地被分出另行耕种。剩有我爷爷刘福全、我父亲刘运国和我本人共3口人的产量地为1614斤的,2008年11月份,被告与我父亲登记结婚,但没分得到承包地,2011年我爷爷去世,2014年我父亲也去世。这样,我家3口人承包地就应归我耕种,同时包括树随地走。可尽管被告的土地份额在其娘家,却对我享有的这3口人承包地,强行占有耕种,严重侵犯了我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我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我全部3口人1614斤的产量承包地,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自2008年与原告的父亲结婚后就一直耕种土地,原告系非农业,出生后就随其母亲生活,且户籍也在宽城镇北街,不是九虎岭村8组集体成员,不能依法获得承包地,2014年原告的祖父去世以后,被告成为该户的户主,有权继续经营该户的承包地,被告与原告的父亲结婚后,已经把户口迁至原告的父亲处,被告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系非农业户口,现户籍所在地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北街居委会。原告刘某系刘运国与李亚辉所生,后刘运国与李亚辉离婚,2008年被告郑某某和刘运国结婚,并于2009年把户口迁入宽城镇九虎岭村。原告刘某的爷爷刘福全于2011年秋去世,刘运国于2014年3月14日去世,宽城镇土地联产承包时刘福全作为户主。现刘福全户的承包地由被告郑某某经营管理,承包地地点及亩数为南山1亩,北山0.5亩山地,东梁0.02亩,0.2亩菜园地,学校后面0.3亩,后地0.4亩。2000年宽城镇九虎岭村调整承包地时,刘福全户分得四口人的承包地,家庭成员有刘福全、王秀芝(刘某的奶奶)、刘运国、刘某。后因王秀芝与刘运强一起生活,王秀芝的土地调整给刘运强经营管理。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2015年5月28日)九虎岭村8组、九虎岭村、宽城镇盖章的证明一份,(2015年5月25日)九虎岭村村委会证明信一份,(2015年4月23日)九虎岭村村委会、宽城镇政府证明信一份,(2015年5月29日)九虎岭村村委会、宽城镇政府证明信一份,(2015年5月20日)九虎岭村村委会、宽城镇政府证明信一份,王英的证明,王武的证明,2000年分地人口统计表,2000年分地明细表,统筹款表,(2016年4月8日)九虎岭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代生的证言、何庆祥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土地承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承包耕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的时候,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被告郑某某与刘运国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宽城镇九虎岭村,即为以刘福全为户主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户成员,现承包户中刘福全、刘运国已死亡,被告郑某某仍有经营管理家庭户内承包地的权利。原告刘某在土地承包调整时虽然是刘福全家庭户的成员,但其为非农业户口,且现户籍地为宽城镇宽城社区北街居委会,不在宽城镇九虎岭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故原告刘某要求返还被告郑某某经营的承包地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振东
审 判 员 徐建民
人民陪审员 初昭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佰明附页:(2016)冀0827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同时交纳上诉费100.00元,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此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