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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407号

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与晋江龙湖新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晋江龙湖新明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407号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素云,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龙湖新明医院。法定代表人庄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龙湖新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谈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