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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468号

付至林与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至林,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468号申请执行人付至林,男,生于1965年10月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刘峰,男,生于1977年1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叙永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付至林赔偿款1779.05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刘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峰在中国农业银行叙永西城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峰在中国农业银行叙永西城分理处账号中的存款1829.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开亮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邱绍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