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170号
原告:安吉鸿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芜园东路蓝天花园小区内,组织机构代码证:05423924-4。
法定代表人:卢立胜,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吉县。
被告:金小红,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原告安吉鸿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徐季平独任审判。现原告安吉鸿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鸿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小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鸿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季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罗维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