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992号之一
原告:李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仁君,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呈利。
被告:韩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车呈利、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财产保全费280元,合计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高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