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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992号之一

李磊与车呈利、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磊,车呈利,韩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992号之一

原告:李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仁君,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呈利。

被告:韩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车呈利、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财产保全费280元,合计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高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