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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454号

赖洪焕、叶俊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洪焕,叶俊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赖洪焕,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叶俊军,男,1969年1月1日,汉族,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赖洪焕与叶俊军债权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一)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一)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生效文书号)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颂梅

审 判 员  卢春发

代理

审判员  覃晓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