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20民初766号原告刘祥富,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朱升荣,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叶华,系被告朱升荣妻子,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被告何德富,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刘祥富诉被告朱升荣、何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箴恒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刘祥富、被告朱升荣的委托代理人叶华、被告何德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祥富诉称:原告在璧山经营水泥河沙等业务。被告承建璧山瀛嘉天下.水岸国际9号、10号楼,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河沙,截止2013年12月1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19537元,后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支付了4万元,现欠79500元。原告数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9500元,并从2014年4月2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付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朱升荣、何德富答辩称:二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诉称向璧山瀛嘉天下水岸国际9号、10号楼工地供应河沙、水泥,二被告不是该工程的承建人,朱升荣是工地上的技术负责人,何德富是工地上的材料员;2013年12月12日,原告与二被告结算,且二被告已多次告知原告应向重庆市瀛嘉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反映和向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货款。综上,请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祥富曾向川东.瀛嘉天下水岸国际9号楼、10号楼工地供应河沙、水泥。被告朱升荣、何德富是该工地上的工作人员。2013年12月12日,何德富以“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川东瀛嘉天下水岸国际9号楼、10号楼项目部经办人”的名义给原告出具了1张结算单,载明:“刘祥富供应商从2013年5月份-12月份合计供货水泥、河沙货款93982元,加上5月份未及时货款22485元,全部未支付货款116467元。送货单收回,已核无误。”2014年4月28日,被告朱升荣又在结算单原文下方注明:“加后期送货3070元合计119557元,2014年春节已支付肆万元,下欠柒万玖仟伍佰元整,此款委托建设单位代为支付(重庆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办人艾科)。”上述事实,有1张结算单,证人宋世伦的证言,当事人陈述佐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货款应当由买受人支付。被告朱升荣、何德富是涉案工地上的工作人员,并不是涉案工程的业主或承建人,而原告举示的结算单何德富是以“经办人”名义出具,朱升荣注明是由其它案外人付款,不能证明二被告是债务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祥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刘祥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箴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