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5586号
原告:金瑶娟。
被告:叶艳芳。
被告:胡利明。
委托代理人:钟叶英,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瑶娟为与被告叶艳芳、胡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瑶娟起诉称:2012年4月29日,被告叶艳芳、胡利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叶艳芳、胡利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本案被告叶艳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侦查机关侦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瑶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燕峰
代理
审判员 徐国平
人民陪审员 蒋栋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国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