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2民初923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务工,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务工,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古政权,富顺县童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邹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古政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在广东中山打工相识恋爱,不久草率同居生活,2011年8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结合是为了解决原告与前男友生育的大女王某甲上户口问题,王某甲,现年已10岁;原、被告生育次女王某乙,现年5岁,三女儿王某丙,现年3岁。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不务正业,爱打牌,把家里存的几万元钱都输掉了。被告对原告有打骂行为,还动不动就不让原告大女王某甲去上学。2015年4月,被告再一次打了原告,原告认为自己没有做错什么却无辜被打,伤心离去,原、被告分居至今。被告性格古怪,有一次因为女儿学习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竟然去跳楼并摔伤了腿。原告认为原、被告已没有和好可能,起诉来本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长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女王某乙和三女王某丙由被告抚养;欠原告父母的7000元钱,双方各偿还一半,诉讼费各负担一半。
被告王某某辩称:对原、被告恋爱、结婚的时间无异议。原、被告的家庭原本很幸福,双方也无大的矛盾,仅偶有小争吵,后因为被告母亲生病住院,家庭收入锐减,原告才提出离婚。被告只是偶尔打点小牌,几万元钱也用于了家庭生活,并非打牌输掉。原、被告欠原告父亲7000元钱是事实,其中5000元用于了家庭生活,另外2000元用于被告母亲治病,但该债务应由债权人另案主张,不是本案的处理范围。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愿意等母亲病情好转之后外出打工挣钱,把家庭搞好,不同意离婚。此外,大女王某甲出生于2006年11月16日,是原告与其前男友所生,次女王某乙和三女王某丙是原、被告所生,分别出生于2011年10月16日和2013年5月23日。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在广东中山打工相识恋爱,2011年8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婚前与前男友育有一女王某甲,出生于2006年11月16日,目前就读于富顺县小学四年级;原、被告分别于2011年10月16日和2013年5月23日生育次女王某乙和三女王某丙,王某乙现就读于富顺县幼儿园,王某丙现由被告王某某在家照顾。从原、被告结婚到二人的三女王某丙一岁多期间,原告都在家带孩子,家庭生活来源于被告和其父亲在外打工所挣的钱,该钱打在被告父亲的银行卡上,需要开支时由原告自行去取。原、被告欠原告父亲7000元钱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公民户籍信息查询函、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原告诉称自己是为了给大女王某甲上户口才嫁给被告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撑,也有悖常理。对于原告诉称被告脾气古怪、爱赌博、打骂原告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上述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被告自组建家庭、共同抚育子女已有几年时间,虽偶有争吵,但并不存在大的问题,婚姻生活本就需要双方本着宽容和理解的心态与对方相处,因此,原、被告只要相互谅解包容,加强沟通交流,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被告所欠原告父亲的7000元债务,应由债权人即原告父亲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