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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1007号

宋聚模诉陈娜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聚模,陈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007号原告宋聚模,男,生于1968年10月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陈娜,女,其他信息不详。宋聚模诉被告陈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2016年5月10日原告宋聚模因被告身份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聚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聚模承担。

审判员  郑泽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舒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