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007号原告宋聚模,男,生于1968年10月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陈娜,女,其他信息不详。宋聚模诉被告陈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2016年5月10日原告宋聚模因被告身份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聚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聚模承担。
审判员 郑泽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舒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