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206号申请执行人陈青云。被执行人欧阳国安。被执行人尹丽芳。被执行人XX坚。申请执行人陈青云与被执行人欧阳国安、尹丽芳、XX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52893元,未执行标的额25289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列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12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