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开玉。上诉人刘霞与被上诉人陈开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渝0110民初1360号民事裁定,驳回刘霞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刘霞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刘霞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陈开玉作为起诉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区,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潘小美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