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士东,原任河北省定兴县柳卓乡南连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5年7月15日经定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家中。被告人梁福顺,中共党员,原任河北省定兴县柳卓乡南连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7月15日经定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家中。被告人贾平,中共党员,原任河北省定兴县柳卓乡南连村党支部副书记兼会计。2015年7月15日经定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家中。辩护人张贵山,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学军,中共党员,原任河北省定兴县柳卓乡南连村支部委员会委员。2015年10月22日经定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家中。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士东、梁福顺、贾平、吴学军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李士东、梁福顺、贾平、吴学军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定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士东、梁福顺、贾平、吴学军犯贪污罪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金 良
审 判 员 岳 欣
代理
审判员 许树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龚海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