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914号
原告:嘉兴水果市场天元果业,经营地址嘉兴市中环南路与320国道交叉口西侧水果市场一区*******号;经营者蒋劲学。
委托代理人:朱炜,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翔荣。
被告:彭德通。原告嘉兴水果市场天元果业为与���告叶翔荣、彭德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叶翔荣、彭德通归还借款42000元及违约金4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24日至同年8月31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215000元,被告方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2016年2月3日,两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1份,载明:两被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原告借到人民币42000元,于2016年2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到期不还愿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此后,两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叶翔荣、彭德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嘉兴水果市场天元果业借款本金42000元,并支付给原告违约金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叶翔荣、彭德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周才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杨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