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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464号

徐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464号原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童仁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晓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