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464号原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童仁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晓珂
徐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464号原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童仁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晓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