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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刑初48号

吴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吴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3刑初48号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屏南县。曾因赌博于2012年7月10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2月26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罚款300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晓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0时47分,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屏南县古峰镇翠屏北路行驶,途经“随客行”宾馆门口路段时与裘某(另案处理)对向所驾驶的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相向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吴某甲、裘某以及裘某摩托车上搭载人员吴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吴某甲被到场的屏南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带至屏南县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97mg/100ml,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23mg/100ml,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向屏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2015年10月14日,经屏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不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吴某乙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并取得了吴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2015)醇检字第1406号、第1407号、第1408号司法检验报告书,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屏公鉴(2015)253号鉴定书,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侦破报告、到案经过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所在社区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吴建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陆丽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